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体育教学场所的安全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教学场所内的场地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体育教学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,由主管部门一把手负责,各单位(部门)要明确责任人,负责各部位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四条 体育教学场所的场地、设施日常管理、维护、维修,由各责任单位(部门)和后勤资产处指派专人负责,后勤资产处承担巡视、维修等保障工作,严防发生事故。
第五条 学校安稳处和后勤资产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体育教学、运动场所的安全防范、设备设施维护情况,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。
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
第六条 体育教学场所的主管单位(部门)应按“四防”(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治安灾害事故)要求,安排专人负责各部位安全防火工作,建立健全安全值班等制度,加强安全检查。
第七条 体育教学场所的主要责任单位(部门)要对教室、运动场地、体育场馆、教学实践用器材及教学场地和公共场地的桌椅、门窗、护栏、宣传橱窗、照明设施、电器线路、取暖设备,以及运动场馆内的地面、专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,尤其是针对游泳馆应做到按时换水、日常巡视检查泳池内卫生情况及净化装置。学校后勤资产处、各场馆负责单位应对各场馆日常巡视、摸排问题,每周检查,发现故障、损坏应及时报修,后勤部门应尽快安排人员维修,严防发生事故。
第八条 任何人进入体育教学场所应遵纪守法,维护学校秩序,爱惜学校财产,禁止破坏、损毁学校设备、设施。
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不得在体育教学场所内举行文娱活动。
第十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,严禁在体育教学场所进行烧电焊等明火作业,经批准作业时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遵守操作程序。
第十一条 体育教学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,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,大功率教学实验仪器等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,严禁与照明线共用,谨防因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。
第十二条 体育教学场所主管单位(部门)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组织本单位(部门)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培训和法制教育,使人人知法守法,自觉履行公民义务,规范使用设施设备。
(二)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指示、决定和规章制度,根据本单位(部门)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。
(三)安排本单位(部门)日常安全巡视、事故排查和节假日值班等工作。
(四)管理本单位(部门)的机械防范和技术防范设备和设施,贵重设备、大批量计算机入室前应主动向保卫处报告,听取学校相关部门的安全防范建议。
(五)负责保管本单位(部门)配备的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。
(六)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,及时报告和落实安全隐患整改,重大隐患整改处理不过夜。
(七)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,要立即报告,保护现场,组织抢救,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十三条 体育教学场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。
(二)离开体育教学场所应随手关好门窗,切断电源、火源、水源,锁好抽屉、文件柜、保险柜。
(三)妥善保管钥匙、密码、口令、数据及文件资料。
(四)妥善保管本单位(部门)配备的机械和技术防范设备、各类设施和室内消防设施、器材。
(五)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。
(六)提高警惕,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,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,要立即报告,保护现场,提供情况,协助查处。
第十四条 体育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按时开放和关闭体育教学场所,按规定关窗锁门,非工作时间一般禁止任何校外人员进入,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报告保卫处;校内人员进入需经登记并交验学生证、工作证等身份证件。
(二)关闭体育教学场所前实行清场制度,即在下班下课或活动结束后对体育馆、教室等场所进行检查、巡视,确保安全。
(三)对进入体育教学场所等需凭证出入的部位和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、盘查,凡携带、搬运器械、设备设施进出均应点验登记,凭相应证件放行。
(四)禁止社会闲散人员及未成年人进入体育教学场所。
(五)提高警惕,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,后勤处及时安排人员检修;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,要立即报告,保护现场,组织抢救,协查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主要的体育教学场所,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。
(一)凡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出入,学生仅限上课时出入。非学校师生员工确因有事要凭证(工作证、离退休证、学生证等)出入。节假日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要登记出入。
(二)中午、下午、晚上下班下课后,体育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逐一清理闲散人员,检查安全情况,锁好门窗,并认真登记。
(三)需要加班、补课的单位(部门)和教师应提前在管理室登记备案。
(四)场馆管理人员每日应检查门窗、消防设施是否完好。安稳处定期抽查消防设施设备、消防通道的安全情况。
(五)未经批准严禁带入或存放各种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等危险物品。
(六)器械设备进出应点验登记,凭相应证件放行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招生咨询热线:0316-2901888、0316-2901877
学校地址:
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(主校区)
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二期白居易道(医学院校区)
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东(文物与艺术学院校区)
邮箱:oitoffice@126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