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及教育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,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坚持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消防方针。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及教育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“谁属地,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,切实做到职责明确、奖罚分明。
第二章组织领导
第三条 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,设组长(分管副校长)、副组长(各分院院长、机关处室负责人)和成员(各二级学院、机关处室分管消防安全责任人、辅导员、各重点部位责任人)若干名,负责学校防火安全工作。
第四条 建立义务消防队(微型消防站),定期进行训练,做到平时能防、遇火能救。
第五条 严格实行分级管理。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(部门)的消防安全工作,并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协助领导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。
第三章火灾预防
第六条 学校在新建、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,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、室内消火栓、喷淋、烟感、消防通道等设施。
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,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,必须事先经学校安稳处上报校领导批准,学校负责施工管理部门要采取严密防范措施。
第八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,必须保持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的畅通。建立严格的用电、用气管理制度,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,确保安全。
第九条 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,按《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》执行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。
第十条 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、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。
1、各二级学院、机关处(室)对本单位(部门)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,设置消防安全标识,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、有效。
2、各单位(部门)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自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,本单位(部门)不能解决的问题,应及时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。
3、支持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、监督,认真、及时整改本单位(部门)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,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并备案。
4、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,协助疏散人员、物品,保护火灾现场。组织消防技能训练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,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,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。
5、校内承包单位和经营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、设施,由该单位出资,并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,配齐、配足和更换与维修。
6、消防设施、器材的配备、使用及更换,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,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。
7、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、干燥、便于取用的位置,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。
8、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、检修、更换,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、器材档案,及时记录消防设施、器材的配备、使用、更换及检修等情况。
9、各单位(部门)配备的灭火器材,由单位(部门)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,各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宿舍楼和图书馆配备的灭火设施设备、器材,分别由各楼的使用与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。
10、任何单位(部门)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、拆卸、挪用消防设施、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,不得埋压、圈占消防水源,不准占用防火间距、不准堵塞消防通道;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。
11、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,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,消防设施、器材保管完好;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,避免火灾事故发生。
第四章逐级防火责任制
第十一条 校长防火责任制:
1、法人或校长(委托人)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,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
2、贯彻执行消防法规,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,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。
3、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,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。
4、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,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。
5、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。
6、组织防火检查,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,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。
7、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并实施演练。
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(主管副校长)防火负责制:
1、组织制定年度消防计划。
2、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、督促落实。
3、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。
4、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。
5、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、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,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。
6、授权学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7、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十三条 部门防火责任制:
1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。
2、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,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,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3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督导、检查,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,提出建议,督促解决。
4、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、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,确保其完好、有效,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。
5、组织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、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,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。
6、对学校义务消防队(微型消防站)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。
7、完成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8、各分院、机关处(室)按照《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》和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内容履行消防安全教育、检查、整改等职责。
第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防火责任制:
1、开展防火巡查,及时发现火灾隐患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。
2、积极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、应急演练活动,做到招之即来、来之能战、战之能胜。
3、监督学校各单位(部门)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,发现违章、违规,及时制止并上报学校处理。
4、保管、保养、维护学校的消防器材设施,保持完好、有效。
5、组织扑救初起火灾、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,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,协助保护火灾现场。
第五章奖励与处罚
第十五条 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、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,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、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、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,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,情节严重的,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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